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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6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越剑智能: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6


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融资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对外投资等经营决策的行为保证公司科学、安全与高效地做出决策,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在公司投融资等经营决策方面的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越剑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融资经营决策事项是指:

(一)对外投资;

(二)公司所进行的项目(实业)投资行为;

(三)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四)委托理财、委托贷款或提供财务资助;

(五)融资,包括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他权益凭证筹措资金以及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筹资的行为;
(六)公司其他重要投资经营决策事项。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融资、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融资、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投资、融资、购买、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首先根据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章程和/或其他制度的规定,由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审议;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议通过后,再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由公司内部有权机构进行审议。

第五条 公司投融资经营决策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形成公司的支柱产业、骨干企业和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的价值。

第六条 公司投融资经营决策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一节 概述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的决策权限主要依据公司项目投资金额确定。但是如果某一项目投资金额虽未达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如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认为该投资项目对公司构成或者可能构成较大风险,总经理、董事长或董事会应当将该投资项目报请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八条 公司做出投资决策前,总经理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对所投资项目的盈利水平、发展前景、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以及法律风险等基本情况调研。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总经理应当组织和安排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二节 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进行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和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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