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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0 17:40:26 股吧网页版
江苏华辰:江苏华辰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1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以及《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应具有可执行力,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根据《上市规则》等要求披露(如适用)核查结果。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并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被担保人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保证等反担保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九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被担保金额、资信情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商业利益与风险),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领导批准后,将相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

(三)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

(五)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六)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或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七)经营状况已经恶化,商业信誉不良的企业;

(八)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九)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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