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业,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1、风险性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种等。
2、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3、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适用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五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总经办进行项目可行性分
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1、投资单位或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做可行性分析。
2、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论证,重大的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3、拟投资项目通过论证后,报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4、拟投资项目获批准后,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方可与对方签订合作协议和合作合同。
5、合作合资合同签订后,按合同规定的原则制定合资合作企业的章程,并将审批的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总经理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室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总经理办公室应在该等事实出现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上市规则》等适用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益状况上报公司财务中心,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依照《上市规则》等适用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取得批准后实施,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六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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