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5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及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应当为专业会计人士,由
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委员
内 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
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证券事务部承担审计委员
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财务部为审
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进行独立的评价和监督,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七)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八)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九)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十)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时,公司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予
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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