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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特股份:森特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5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
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研究、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研究、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为准备和提交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独立开展调研工作,董事会
秘书、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充分协助。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要求
按照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
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薪酬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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