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0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及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应当为专业会计人士,由
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委员
内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
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
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与独立性进行
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本细则规定的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十条 公司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证券事务部承担审计委员
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公司财务部为审
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
性进行独立的评价和监督,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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