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重大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上述部门或单位指定的责任人及责任部门;
(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如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其他股东有要求的,同样适用。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报告标准和报告时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立即报告:
(一)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涉嫌严重违法违纪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
(三)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人及其近亲属与上市公司经营同类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证券产品等利益往来或者冲突事项;
(五)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六)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七)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下列情形发生或者获悉的当日主动告知,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被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发生与上市公司相关的承诺事项;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十二)公司根据证券监管规则要求认为需报告的其他事宜。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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