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同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三
名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定义执行)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
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
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
责是根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要求,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开展相关工作,并负责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
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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