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机构,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对本部门、本单位(以下统称“相关业务部门”)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公司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等材料以及在与中介机构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登记管理事宜,由对口相关业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监督、管理、
登记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七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公司内部宣传刊物、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须经相关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确认,并经董事会、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尚未公开是指信息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披露。
第九条 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需披露
的信息范围一致。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前述(一)至(八)项中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的确定
(一)涉及定期报告和业绩公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单位提出;
(二)涉及其他业务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送董事会办公室汇总,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批准备案。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及报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业务部门应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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