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
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前述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应遵循的信息披露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在指定网站上披露的文件与提交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六条 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准予披露的信息因特殊原因未能按照既定日
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部门及人员。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遵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应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除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由董事会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以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及媒体等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三)财务负责人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对其所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四)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六)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独立董事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
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和传达给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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