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规范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机制,保障公司所有股东公平、合法地行使股东权利及履行股东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效力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股东名册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资料的查询工作由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四条 股份登记
公司股东应依法在公司进行股份登记,除发起人以外,其他股东均自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之日起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发起人股东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为公司合法股东。
第五条 股权登记日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并依法通知各股东,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股东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3、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5、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6、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7、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普通提案权
1、公司召开股东会,以下人士或机构有权提出提案:
(1)董事会;
(2)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以上的股东。
2、股东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权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3、提交程序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经董事会审核提案股东资格属实、相关提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七条第 2 款规定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载明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2)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召集人根据规定需对提案披露内容进行补充或更正的,不得实质性修改提案,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布相关补充或更正公告。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中应当包含律师对提案披露内容的补充、更正是否构成提案实质性修改出具的明确意见。对提案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3)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第 2 款规定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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