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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22:05:00 股吧网页版
川仪股份:川仪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提名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干部人事管理部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是根据提名委员会要求,组织准备相关材料,开展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
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披露提名委员会审查意见。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或解聘建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提名人选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经理层人员的提名人选须报董事会审议聘任。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有提名权利的人员及组织提供或自行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召集或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为履行职责。

当有两名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免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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