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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7:32:26 股吧网页版
恒银科技: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持股变动申报管理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申报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及其所持公司股份等相关数据信息,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前,应当提前将其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汇报,说明该买卖行为是否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经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确认后,将意见反馈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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