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理财业务,
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以下合称“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所用资金必须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理财业务,理财产品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上述权限如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符合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为准。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
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六条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需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业务,还应当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规定。
第四章 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
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遵循审慎原则,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二)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品种、投资规模、投资期限、预期收益等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三)提出和上报委托理财方案。
(四)办理实施经批准的委托理财方案,包括协助签署协议等文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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