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 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指定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
使用者所理解。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以及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第十四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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