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按照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经公司内部审核后,履行暂缓、豁免程序,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 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 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 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
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 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 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证券部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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