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 司 ”)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 与本公司存在第四条、第五条关联关系的为公司关联人。公司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
的关联人: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
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4.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且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5.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6.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7.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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