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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材料: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1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200号置地栢悦中心12层邮编:230071

12/F,ZhiDiBaiYueCentre,200HuaiNingRoad,ZhengwuDistrict,Hefei,China230071

电话/Tel:(+86)(0551)65633326传真/Fax:(+86)(0551)6563332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关于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接受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材料”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蒋宝强、李若岚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东方材料召开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
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广彬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东方材料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98 名,代表公司股份 47,344,9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528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出具了有效的股东资格证明文件。东方材料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也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由东方材料第六届董事会和第六届监事会提
出,提案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前 25 日进行了公告。2025 年 5 月 6 日,单独持有
公司 8.84%股份的股东朱君斐女士于股东大会召开前 14 日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
提交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发布了《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本次股东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282,5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2%;反对票 3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4%;弃权票 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4%。

(二)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286,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8%;反对票 3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4%;弃权票 2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8%。

(三)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非累计投票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47,283,5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03%;反对票 3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4%;弃权票 2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

(四)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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