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目 录 ...... 2
第一节 特别声明 ...... 3
第二节 释义 ......5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 ...... 6
第四节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7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7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7
三、对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履行程序的核查 ......15
四、对本次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16
五、对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的核查 ......17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后续计划的核查 ......17
七、对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的核查 ......19
八、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的核查 ......23
九、对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24
十、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24
十一、财务顾问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25
十二、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25
第一节 特别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核查意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 15号》及《准则 16 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简称“本财务顾问”)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情况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以供投资者和有关各方参考。
为此,本财务顾问特作出以下声明:
1、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本次权益变动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财务顾问所依据的有关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做出声明,保证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4、本财务顾问出具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财务顾问意见已提交本财务顾问公司内部核查机构审查,并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财务顾问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接触后到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6、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各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7、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8、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相关的上市公司公告全文和备查文件。
第二节 释义
本核查意见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鸿晟鼎融有限 指 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
一致行动人、特丽亮 指 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东方材料 指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司法拍卖并执行法院裁定的方
本次权益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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