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照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
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代发薪水。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职务,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的
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须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或批准后可先行处置,但事后应当及时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其他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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