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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7:56:23 股吧网页版
东方材料: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
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一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读那
和投资决策或者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 关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 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应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 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 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 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
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 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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