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和监督功能,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 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 介机构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下同)一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过半数成员不
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其中独立董事 2 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公
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
审计委员会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或者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 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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