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
保护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上统称“子
公司”)的货币资金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公司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等相关法规,以及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相关规定等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指公司所拥有或可支配的现金、银行存款、金融票据、有价
证券和其他货币资产。
本办法所指资金管理范围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营运资金。日常费用开支按公司 的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投资资金指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证券投资、发起或参 与设立合伙企业、产业基金)、收购出售资产、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资等与投资活动相关 的资金支出;
融资资金指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资金或提供对外担保 等资金支出;
营运资金重点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性采购、工程建设、经营管理费用类支付、捐赠、 赞助等。
第五条 公司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稳健审慎,确保安全;
(二)量入为出、量力而行原则。
第二章 投资资金管理
第六条 运用公司及子公司投资资金进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证券投资、发起或参与
设立合伙企业、产业基金)、收购出售资产、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资等,依照《公司章程》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等相关规定,未达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批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后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达到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批标准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方可实施 投资活动。
第三章 融资资金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融资资金事项,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部门初审,
财务负责人复审,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并报董事长审批。根据《公司章程》《投资决策 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制度》等相关规定及程序,需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的融资事项,待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抵押,具体按
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各子公司不得自行实施资产抵押,不得自行向第三方
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等募集资金的管理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营运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开立和管理,财务部定期对银
行账户进行清理,对于长期不使用、不需用的银行账户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营运资金使用按金额大小、业务性质及责任大小实行分级授
权批准制度。公司及子公司年度预算(含人员编制、营收计划、费用性支出、资本性支 持、经营性采购等)需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执行总经理负责制, 财务部门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批准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营性采购
经营性采购按以下标准执行:
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拥有单笔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审批权限;
公司总经理:拥有单笔100万元(含)以上的审批权限;(公司总经理确保经营性采购支 出的公允性、合理性及必要性);
公司董事会:单笔支出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的,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股东会:单笔支出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及子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 相应数额。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 围,或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二)经营管理费用类支付
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拥有单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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