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
独立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下同)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负责召集、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
战略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战略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战略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论;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战略委员会履行职
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经 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战略委员
会临时会议。若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5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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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战略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战略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主任委员同意,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邮件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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