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
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
第三条 依据本管理制度进行的投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
(二) 租入、租出资产;
(三)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四)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五)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六) 债权、债务重组;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一)其他投资事项(如对生产场所的扩建、改造;新建生产线等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执行。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时,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公司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投资事项(除第五条的财务资助和第三章的其他投资外)的审批应严格按
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具体如下:
(一)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1、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投资事项涉及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投资事项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二)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投资事项涉及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投资事项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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