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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3 17:57:02 股吧网页版
东方材料: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下同)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提名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代表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
意见。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
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
会临时会议。若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主任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5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决议的,必须经全体委员会过半数通过。提名委
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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