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为规范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担
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
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
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且应
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十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条第(3)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的情形;
(四)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一)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