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机制,明确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各下属子公司、部门、分公司的负责人为该子公司和该部门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内部信息管理的专职部门,公司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以及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义务。
第五条 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部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
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定期财务报告;
(五)应报告信息涉及的交易事项:
1、范围: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行为。
上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标准: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该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为重大交易,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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