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以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为原则,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谨慎、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积极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现就报告期间内履行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吴波,1979年出生,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历任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浙江工商大学浙商研究院副院长;现任浙江工商大学浙商研究院执行院长。
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自2025年5月20日开始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任职,亦不存在其他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具备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间内,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参加股
独 参加董事会情况 东会情
立 况
董 本年应 亲自 以通讯 委托 缺 是否连续 出席股 备注
事 参加董 出席 方式参 出席 席 两次未亲 东会的
事会次 次数 加次数 次数 次 自参加会 次数
数 数 议
吴 6 6 6 0 0 否 1 任职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本人对报告期内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详细的审议,并且
认为公司两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
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就其授权的
范围、合理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经认真审议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
权的情形。
(二)参加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间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
员,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委员会名称 报告期内召开会 应出席会议次数 本人出席会议次
议次数 数
提名委员会 5 3 3
战略委员会 1 0 0
独立董事专门会 1 0 0
议
本人忠实履行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对于提交董事会和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议案,本人均在会前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并以严谨的态度独立行使表决权,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及本人任职的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了解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
(五)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积极参加股东会、关注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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