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9
证券代码:603112 证券简称:华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5-104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和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年-2027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本规划提高了现金分红频次及适度提高分红比例,以更好的回馈投资者,提升投资者回报水平,增强投资者获得感,提振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需求与意愿、外部融资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原则;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2025 年-2027 年)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但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
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利润分配按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二)利润分配期间
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未来连续三年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公司实现的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35%。
(四)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实施股票股利应满足的条件
1、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2、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发放的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例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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