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对公司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的干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公司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检查公司财务;
(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八)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十)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一)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十二)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十四)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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