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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2 18:21:09 股吧网页版
华翔股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3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以及股票、期货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重大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总经理有权决定未达到本条前款所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法规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执行。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规定。

第六条 在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向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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