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发行证券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储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商业银行。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该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可在一家或一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的三方监管协议,并约定如下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基本信息,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做到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正确把握投资时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募集资金及其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实行归口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及变更有关的信息披露,由资金运营平台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项账户的开立及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帐管理,由拟投项目的业务部门负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批和实施的管理。
第十一条 需使用募集资金时,相关人员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其中:
单笔使用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分别经财务负责人审核通过、总经理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单笔使用金额多于 5,000 万元的,除需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报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编制相应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三条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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