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与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报告义务人对可能发生或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具体承办此项工作。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
代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应当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 2 项交易或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需履行
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应当报告的重大日常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或各分、子公司涉及的日常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涉及前款第 1 项、第 2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2)涉及前款第 3 项至 5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
营业务收入 50%以上;
(3)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四)应当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9、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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