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10 月修订)附件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公司”、“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0,577,504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0,170,563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
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意相对人。
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投资、生产、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以自有资金研发、经销:空调、冰箱压缩机零部件和汽车配重机以及 投资、生产、研发、经销:空调、冰箱压缩机零部件和汽风能发电、水动力发电、太阳能设备新能源、新材料、新 车配重机以及风能发电、水动力发电、太阳能设备新能
技术产品零部件、大型车床件、船用设备、汽车零部件、 源、新材料、新技术产品零部件、大型车床件、船用设
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经销:钢铁、生铁、精矿粉、焦炭 备、汽车零部件、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经销:钢铁、生
(不含储煤场、不设点经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