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3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未经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上述各单位(部门)受本制度约束,具有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告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本制度,加强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并对有关知情人员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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