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14 22:51:26 股吧网页版
金能科技: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603113 证券简称:金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3
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以下简称“财政部”)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以及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
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
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 2025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 号)、财政
部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财会〔2025〕32
号》)的的相关规定,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能科技”“公司”)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5 年 7 月 8 日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以及财
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和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联合发
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 2025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 号),明确规定,根据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
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对于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的标准仓单,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的,企业可以在初始确认时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一致应用于符合选择条件的所有标准仓单。对于初始确认时已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标准仓单,企业在后续期间
不得撤销该选择。本公司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该项规定。

财政部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财会〔2025〕
32 号》),规定“关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的会计处理”、“关于 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关于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及相关披露”和“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
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的披露”等相关内容,该会计准则解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以及《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 2025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9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期执行上述新的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财会〔2006〕3 号)等相关规定,对财务报表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影响如下: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 2025 年度影响金额 2024 年度影响金额

营业成本 -4,435,694.48

营业收入 -2,461,951.37 -3,711,7……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