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子公
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
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
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
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影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
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经营性环
节的关联交易过程中直接或者变相占用公司资金逾期不还;非经营性资
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
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
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
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
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东的
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防止占用
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
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一)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
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
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
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
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长是
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
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有关的货币资金
支付应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
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
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
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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