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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8 16:21:01 股吧网页版
海星股份: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9


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南通海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议事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独立董事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于会议
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决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记录上签名;会议决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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