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保障审计委员会委员切实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
第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必要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通过临时会议或传阅资料的方式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及财务账目,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事项,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保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草稿后通过临时会议或传阅资料的方式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年审注册会计师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其进行审议与表决,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报告证监局。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四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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