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但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士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披露;
(五) 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和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
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 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 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 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 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其他事项:
(一)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 负责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四)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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