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工作,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共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质押等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具体种类包括贷款担保、开立信用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提供的担保,以及出具的其他具有担保承诺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之和。
本制度所称“总资产”、“净资产”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准。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述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规定。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以提供担保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 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 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 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主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五)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及有关部门。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其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除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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