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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4 22:09:18 股吧网页版
肯特催化: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4

关于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人”)作为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特催化”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肯特催化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37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600,000股,并于2025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90,4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8,256,1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50%,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2,143,8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份,限售股股东共计7名,分别为嘉兴附加值青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附加值青山”)、黄山高新毅达新安江专精特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毅达专精”)、江苏毅达成果创新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毅达成果”)、宁波和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创投”)、嘉兴崇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崇山投资”)、杭州城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城锦”)、诸暨利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利锦”)。上述7名股东所持有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共计15,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92%,该部分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2026年4月17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67,8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90,400,000 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上次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股东关于股份限制流通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损失。
(二)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毅达专精、毅达成果、附加值青山、崇山投资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予减持。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锁定期满后,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企业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时,将在规定时间提前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规定时间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本企业若违反上述承诺,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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