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和工作职责相匹配,同时兼顾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承担的责任义务及享有的管理权限精准匹配,实现责任、权力与收益的协同统一;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目标相契合,引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聚焦公司可持续发展;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证券事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或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按本制度第九条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不应在公司领取薪酬,但仍应适用本制度其他规定。
(二)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上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根据岗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评价结果挂钩,按年度考核发放,并按相关规定递延支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挂钩,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结合公司总体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审核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公司应对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照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结算相关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战略目标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情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并报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低于公司薪酬调整水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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