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资产减值事项的计提、转回、核销业务,各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适用的资产范围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金融资产包括:应收款项和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存货包括:库存商品、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使用权资产等。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依据
第一节 除应收款项和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第四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除应收款项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减值准备。
第五条 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到的各项事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六)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第六条 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转回:
对除应收款项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若并未显著增加,按照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若已显著增加,按照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金融工具信用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除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外,信用损失准备抵减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对于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本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信用损失准备,不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
第二节 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第七条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第八条 坏账的确认标准:
(一)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
收款项;
(二)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且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第九条 公司对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单独确认其信用损失。对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公司将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公司对除了单项评估信用风险的应收款项外的,可按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具体情况应视下列情况而定:
(一)对公司应收非关联方的款项,金额较大、收回有困难的,结合实际情况和经验计提专项坏账准备。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如债务单位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外,下列情况一般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二)对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一般不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关联方(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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