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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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
披露平台(www.sse.com.cn)披露《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在江西
省鹰潭市月湖区鹰潭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江西江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3 日 14:30 在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鹰潭工业园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
易 系 统 投 票 平 台 的 投 票 时 间 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189 人,合计持有公司 83,254,7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123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2,796,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99.4494%;反对 45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0.5453 %;弃权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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