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6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法律合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以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业绩预告的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如:
1、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如实、完整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所在单位/部门、与公司的关系、职务或岗位、企业代码/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知悉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的委托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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