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6
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信息发布后,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天津证监局,同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律合规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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