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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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释 义...... 2
正文 期间内重大事项......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4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
三、结论意见......5
签署页...... 7
释 义
除非本文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补充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书、补充法律意 指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一)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二)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最终经签署的作为申请文件上报的《浙江
《募集说明书》 指 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申报稿)》
发行人、公司、 指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3129,系本次发行的主体
春风动力
报告期 指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
期间内 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注: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成。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该等事宜于2025年7月23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并于2025年8月25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25年9月29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现根据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确定的期间内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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