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采用发起方式设立,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
公司由上海沪工焊接集团有限公司全体投资者作为发起人,由上海沪工焊接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1 年 10 月18 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000632142648H。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16 年 6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上海沪工焊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 7177 号,邮编 201700。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7,991,057 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并由董事会安排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以专业经营的方式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为全体股东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生产加工电气产品、电焊机、机电产品,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本企业或成员企业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办公用品、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服装,水电安装,室内装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上市后,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设立时的出资人、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出资人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舒宏瑞 3750 50.00%
舒振宇 2250 30.00%
缪莉萍 773.25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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